6 月 11 日公告裡,85% 以外的審評、二維碼和出口規模
2026 年 6 月 11 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 2026 年第 2 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告開頭把 2 月 5 日的供需通知寫成國煙法〔2026〕21 號,見 2 月 5 日通知。投資細則裡的 85% 已另寫,見 85% 那一句。這裡記的是同一份公告裡另外幾處修改。
目錄(4)
審評申請人:內銷品牌持有要有生產許可
對國煙法〔2024〕120 號《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的修改,公告寫了六項。第六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為依法取得電子煙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內銷品牌持有企業。第四項改為: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以及產能、生產規模等管理規定。為境外品牌持有企業辦理申請的,改為應當符合前款第一、四、六項。2024 年 8 月 13 日的文本寫的是第一、三、五項,見 2024 年審評細則。公告是插入和改寫,本文不把插入之後的整條重新編成一份新清單。
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加上「命名」,改成符合產品命名、包裝標識和警語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改成:將主要生產工序委託未獲得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或委託生產不符合核定產能和核定生產規模。並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違反產品命名規定。2024 年文本的不予受理,委託生產只寫到未獲許可證,沒有「主要工序」,也沒有產能和規模。7 月 22 日的辦事須知是申請通道,不是這六項的全文,見 辦事須知。
二維碼和出口規模都卡住核定範圍
追溯細則第 14 條改為:在核准許可範圍、核定產能和核定生產規模內申領、使用產品二維碼。品牌持有企業不含「核定產能」這一項,但仍在核定生產規模裡。第 17 條寫,外包裝上的二維碼應與實物一致;以前年度未使用的二維碼可結轉到本年度,不再使用的應當報廢;全年可使用的數量含結轉,不得超過核定產能和核定生產規模。品牌持有企業同樣不含產能那一項。第 15 條第一款的主體,改成取得內銷電子煙許可資格的產品生產企業和品牌持有企業。這不是所有出口工廠的同一句。
進出口細則第 11 條改為:在核定許可範圍、核定產能和核定出口生產規模內,生產經營用於出口的產品及原料。品牌持有企業不含產能那一項。超出核定出口生產規模的境外訂單,要在交易管理平台履行程序並經備案核實後,才可組織生產銷售。設立、分立、合併、撤銷細則第 22 條第 2 款改為:分立、合併後應重新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涉及投資、核定產能和生產規模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電子證照標準裡,多處「生產規模」改成「核定產能」。5.5.3 的取值示例寫著「電子煙用煙鹼不超過 1.0 噸/年」。同一欄的值域是自由文本,由專賣局按供需總量管理核定。1.0 噸是示例,不是公告給每家企業定的上限。
常見問題
- 6 月 11 日只改了 85% 嗎?不是。85% 在投資細則第 10 條。同一份公告還改了審評申請人、二維碼申領、出口生產規模、分立合併後重新領證,以及證照欄位名稱。
- 品牌持有企業的二維碼也不受產能限制嗎?公告寫品牌持有企業不含核定產能那一項,但仍不得超過核定生產規模。全年可用數量含結轉。
- 1.0 噸是煙鹼產能上限嗎?不是。它出現在電子證照標準的取值示例裡。值域寫的是自由文本,由專賣局核定。
- 境外品牌持有還是看第一、三、五項嗎?2024 年文本是第一、三、五項。6 月 11 日改成第一、四、六項。兩句都留著,不合成一句。
結語
6 月 11 日公告裡,85% 只是投資細則的一項。審評申請人、二維碼、出口規模和證照欄位是同一天的其他修改。1.0 噸是取值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