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1 日把國產煙鹼年度產銷規模和出鹼率寫進購銷計劃
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已經寫:生產企業、品牌持有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所用的煙葉、再造煙葉、煙梗、復烤煙葉、煙絲,應當向有相應經營權的煙草企業購進,不得非法購進這些專賣品和煙草廢棄物。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購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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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1 日改的是政策措施第十四條,不是第十二條
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告 2026 年第 2 號修改《關於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範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其中把第十四條第一款改為:統籌境內銷售和出口需要,確定國產電子煙用煙鹼的年度產銷規模。專賣局根據核定產能及生產規模,統籌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復烤煙葉、煙絲(含末、粒狀)等原料的出鹼率,測算年度使用量,並下達這些煙草專賣品的購銷計劃。公告把這一段標成對第十四條第一款的修改。修改前的原句,公告說明裡沒有照錄,本文不補。
這不是投資細則裡的 85%,見 6 月 11 日的 85%。也不是同一份公告裡的二維碼和出口生產規模,見 審評、二維碼和出口規模。電子證照欄位裡「電子煙用煙鹼不超過 1.0 噸/年」是取值示例,不在第十四條這一段裡。
辦法第十二條的購進限制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見 辦法。6 月 11 日這段新增的,是把國產煙鹼年度產銷規模和出鹼率寫進政策措施。年度生產規模作為交易量上限,寫在同一份公告對政策措施第十一條的修改裡,和出鹼率不是同一條。
常見問題
- 出鹼率是 2022 年辦法第十二條的原文嗎?不是。第十二條寫的是向有經營權的企業購進,並由專賣局下達購銷計劃。出鹼率和國產煙鹼年度產銷規模,出現在 2026 年 6 月 11 日對政策措施第十四條的修改。
- 煙絲只算條狀嗎?6 月 11 日的修改寫的是煙絲(含末、粒狀)。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
- 這就是產能沒用到 85% 的那一句嗎?不是。85% 在投資細則第 10 條,要 12 個月和 36 個月兩項都未達到。第十四條寫的是煙鹼年度產銷規模和原料購銷計劃。
- 1.0 噸是第十四條規定的煙鹼上限嗎?不是。1.0 噸是電子證照標準裡核定產能欄位的取值示例。第十四條沒有這個數字。
結語
購進煙葉和煙絲的限制在 2022 年辦法第十二條。把國產電子煙用煙鹼的年度產銷規模和出鹼率寫進購銷計劃,是 2026 年 6 月 11 日對政策措施第十四條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