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8 日通知:10 月 1 日起持證經營,異議只收到 10 月 31 日
國煙辦〔2022〕118 號《關於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落款 2022 年 9 月 28 日。湖南政企通把發文日標成 9 月 28 日、發布日標成 9 月 29 日,來源寫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4 月 13 日的問答把過渡期收到 9 月 30 日,見 過渡期。這份通知寫的是過渡期之後。
目錄(4)
10 月 1 日起必須持證,異議只開到 10 月 31 日
通知第一條寫,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應當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已取得許可證的生產、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批發和零售主體,應當通過交易管理平台交易。運輸應當接受監管,並按規定製作、隨附物流單證。境內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電子煙警語標識規定》(國煙辦〔2022〕64 號),見 警語規定。僅供出口、不在境內銷售的,符合目的地要求;目的地沒有相關要求的,符合我國要求。從事出口業務的持證生產企業,應當在交易管理平台做出口備案。
通知說,符合條件的既存主體,許可證在過渡期內已全部辦理完畢。這是通知自己的說法。異議只留給一類企業:2021 年 11 月 10 日之前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過渡期內表達過申請意願,自認為是既存企業,但沒有獲證的相關生產企業。接受異議的時間是 2022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月 31 日,機關是住所地省級專賣局,須書面提出,法定代表人簽字並逐頁蓋章。這不是向所有未獲證的人重新開放申請。
廣告禁令比辦法第 21 條寫得更具體
通知重申: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生產經營,獲證主體不得超出許可範圍。不得通過辦法規定的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資訊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銷售。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電子煙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不得含有這些內容。推介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仍在禁止之列。辦法第 21 條寫的是廣告適用煙草廣告的規定,並禁止推介展會,見 管理辦法。大眾傳播媒介和戶外這幾句,是 9 月 28 日通知裡的表述。
寄遞、異地攜帶和入境攜帶的限量,通知仍只寫不得超過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12 毫升、6 毫升和 2 毫升在 11 月 1 日的海關公告裡,見 海關總署公告 2022 年第 102 號。
常見問題
- 9 月 30 日和 10 月 1 日是同一天嗎?不是。4 月 13 日的問答把過渡期收到 9 月 30 日。這份通知寫 10 月 1 日起應當持證生產經營。
- 10 月 8 日誰都可以補申請許可證嗎?不是。異議主體限於 11 月 10 日前已成立並領有營業執照、過渡期內表達過申請意願、自認為是既存企業但未獲證的生產企業。時間只到 10 月 31 日。
- 出口產品也必須符合警語規定嗎?通知把警語規定和國標寫在境內銷售。僅供出口、不在境內銷售的,符合目的地要求;目的地沒有相關要求的,才符合我國要求。
- 招聘啟事可以帶電子煙商標嗎?通知寫,生產者或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不得含有電子煙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結語
9 月 28 日的通知把 10 月 1 日寫成持證生產經營的日子。10 月 8 日至 31 日的異議,只對通知點名的那類未獲證生產企業,不是一次新的普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