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8 日專項檢查:3 月 6 日至 4 月 25 日全面檢查
國煙辦綜〔2023〕20 號《關於開展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專項檢查的通知》,落款 2023 年 2 月 28 日。第一財經 3 月 1 日轉載全文,來源寫中國煙草專賣局。這是一次檢查安排,不是另頒一套口味禁令。禁售除菸草口味以外的調味電子煙,仍是辦法第二十六條,見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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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檢查寫到 4 月 25 日,報告寫到 4 月 30 日
動員部署從即日起至 3 月 5 日。全面檢查、清理整治從 3 月 6 日至 4 月 25 日,檢查和整治同步,線索移交,並建立「一企(戶)一檔」。各省級專賣局和各檢查組於 4 月 30 日前把專項檢查情況報國家煙草專賣局。總結提升寫的是長期堅持,不是 4 月 30 日結束監管。
通知用的句子是「2022 年 10 月 1 日過渡期結束後」。4 月 13 日的問答把過渡期收到 9 月 30 日,9 月 28 日的通知把 10 月 1 日寫成應當持證生產經營,見 過渡期和 118 號。這份檢查通知沒有把 9 月 30 日和 10 月 1 日收成同一天。
無證、口味、平台外和向未成年人銷售是檢查項
未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的,重點查 10 月 1 日之後是否非法生產經營煙鹼、霧化物和電子煙產品。已獲證的內銷產品企業,查是否製售「口味電子煙」,是否生產或代工未通過技術審評的內銷產品,是否不按規定渠道供貨,以及是否未通過交易平台銷售。出口企業查產品是否為真實出口,以及是否建立質量安全制度。煙鹼和霧化物企業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以及是否向未獲證企業供貨。
已獲批發許可證的,通知把檢查項寫成產品品牌規格準入、生產企業市場營銷活動管理、產品經營規則和物流保障能力建設,沒有另給一套合格標準。未獲零售許可證的,查 10 月 1 日之後是否非法銷售。已獲零售許可證的,查是否設置保護未成年人的警示標誌、是否向未成年人銷售、是否銷售「口味電子煙」、是否從當地持證批發企業以外購進、是否通過網絡銷售、是否排他性經營。平台交易規則本身在 2024 年 8 月 27 日的細則裡,見 交易細則。
常見問題
- 4 月 25 日之後口味電子煙就可以賣了嗎?不可以。4 月 25 日是這次全面檢查的結束日。禁售調味電子煙的是辦法第二十六條,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過渡期是通知寫的 10 月 1 日結束嗎?通知的檢查起點寫成 10 月 1 日過渡期結束後。問答把過渡期收到 9 月 30 日,118 號把持證生產經營寫成 10 月 1 日。三句都留著。
- 4 月 30 日是檢查結束日嗎?全面檢查寫到 4 月 25 日。4 月 30 日前是省級專賣局和檢查組報送情況的期限。
- 零售店可以從外地批發企業進貨嗎?已獲零售許可證的檢查項包括:是否從當地依法獲得許可證的批發企業之外的渠道購進。
結語
2 月 28 日的通知把全面檢查放在 3 月 6 日至 4 月 25 日,4 月 30 日前報送。它檢查的是無證生產銷售、口味產品、平台外交易和向未成年人銷售,沒有改寫 5 月 1 日的禁售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