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7 日交易細則:同一規格全國統一價格,調價提前三個月
國煙法〔2024〕131 號修訂後的《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落款 2024 年 8 月 27 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公報收在 2024 年第 28 號。它廢止的是 2022 年 6 月 2 日國煙辦〔2022〕77 號裡的《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試行)》。同號通知裡的物流細則,已在 8 月 8 日另被廢止,見 物流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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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規格全國一個價,調價至少提前三個月
持證的原料銷售、煙鹼生產、霧化物生產、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主體,應當通過全國統一的交易管理平台交易。進出口的產品、霧化物和煙鹼按規定在平台備案。第六條把交易分成八類,其中包括品牌持有企業與代工企業之間的委託加工,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品牌持有企業之間的內銷,以及零售主體與批發企業之間的產品交易。
國產內銷的出廠價和建議零售價,由產品生產企業和品牌持有企業自主確定。批發價由批發企業在出廠價基礎上,結合經營成本和國家稅收政策確定。進口產品的進口價和建議零售價,由進口經營企業與外商協商;批發價在進口價基礎上確定。同一規格實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並在平台公開。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煙鹼原料不同:專賣局制定價格政策和標準,企業在平台維護的價格區間內協商,並做價格備案。調整產品價格,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在平台公示。
貨款在平台結,年度量不得超過下達的計劃
交易雙方在平台簽合同。零售主體與批發企業之間以訂單確認,選好商品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各類貨款都在平台結算。零售下單後即時結算,其他買受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煙鹼生產企業全年累計原料採購量,不得超過下達的年度採購計劃總量。批發企業的產品年銷量,不得超過按市場需求確定的國產內銷銷量目標和進口銷量目標。細則沒有寫出噸數或件數。廢棄煙草專賣品、粗提煙鹼等,不得作為電子煙用煙鹼原料。原料的出鹼率購銷計劃是另一條,見 政策措施第十四條。
4 月 13 日問答寫的是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逐步在平台交易,見 過渡期。8 月 27 日這份是現行交易細則,不是那天開始「逐步」的通知。抽查不合格的,第十三條只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寫恢復交易的天數。
常見問題
- 同一個規格可以在不同城市賣不同的價格嗎?第九條寫,同一規格電子煙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並在平台上公開。
- 調價可以當月生效嗎?第十二條寫,調整電子煙產品價格,應當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平台公示調價資訊。
- 煙鹼原料和霧化物用同一套定價嗎?不是。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實行市場調節。煙鹼原料由專賣局定價格區間,企業在區間內協商並備案。
- 8 月 27 日就是 6 月 15 日那次上平台嗎?不是。6 月 15 日是 2022 年問答裡的逐步交易。8 月 27 日廢止的是 2022 年 6 月 2 日那份試行交易細則。
結語
8 月 27 日的交易細則要求持證主體在統一平台交易。同一規格全國統一價格,調價至少提前三個月公示。年度採購和銷量不得超過下達的計劃,細則本身沒有給出噸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