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電子煙法視為 2019 年 9 月 18 日生效,儲存罪和販賣罪分開

印度 2019 年第 42 號法律,全名是禁止電子煙的生產、製造、輸入、輸出、運輸、銷售、經銷、儲存和廣告法。總統 2019 年 12 月 5 日同意。第 1 條第 2 款寫明,視為自 2019 年 9 月 18 日起生效。第 18 條廢止同名的 2019 年條例。這份法律沒有印出該條例的編號。

目錄(4)

定義包含加熱不燃燒,排除藥品許可產品

第 3 條的電子煙,是把物質加熱、產生供吸入的氣溶膠的電子裝置,不論有沒有尼古丁和調味。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加熱不燃燒產品、電子水煙,以及不論名稱、形狀、大小的類似裝置,都在裡面。依 1940 年藥品和化妝品法取得許可的產品,不在這個定義裡。

第 4 條自施行日起,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生產、製造、輸入、輸出、運輸、銷售或經銷電子煙,不論是完整產品或任何零件;也不得廣告,或參與直接、間接推廣使用的廣告。第 13 條把第 4 條的罪定為可逮捕罪。第 5 條的儲存不在第 13 條這句裡。

第一次可以選監禁或罰款,再犯是兩者並用

第 7 條:違反第 4 條,可處不超過 1 年的監禁,或處不超過 10 萬印度盧比的罰款,或兩者並處。再犯或其後,處不超過 3 年的監禁,並處不超過 50 萬印度盧比的罰款。再犯這句用的是並處,不是「或」。

第 8 條管的是第 5 條的儲存:不超過 6 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 5 萬印度盧比的罰款,或兩者並處。第 5 條還要求,施行日已有、準備出售、經銷、運輸、輸出或廣告的存貨,由持有人列出並提交給最近的授權官員。這是處置存貨的程序,不是第 7 條的再犯罰款。

台灣把未經審查的指定菸品和類菸品分開,見 3 月 22 日。印度這份定義把加熱不燃燒寫進電子煙。

常見問題

  • 生效日是 12 月 5 日還是 9 月 18 日?同意日是 12 月 5 日。第 1 條第 2 款寫視為自 9 月 18 日起生效。
  • 再犯是 3 年或 50 萬盧比嗎?再犯是不超過 3 年的監禁,並處不超過 50 萬印度盧比。第一次才是監禁、罰款或兩者,由條文用「或」分開。
  • 儲存也是可逮捕罪嗎?第 13 條寫的是第 4 條的罪。儲存在第 5 條,罰則在第 8 條,最高 6 個月或 5 萬印度盧比。
  • 加熱不燃燒排除在外嗎?沒有。第 3 條把加熱不燃燒產品寫進電子煙。排除的是 1940 年藥品和化妝品法許可的產品。

結語

禁止生產、製造、進出口、運輸、銷售、經銷和廣告的,是第 4 條,視為 9 月 18 日起。儲存是第 5 條,罰則和再犯的並處都不是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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