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管理辦法:平台以外不得網售,加熱卷煙煙具和加熱卷煙不是同一條
2022 年 3 月 11 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 2022 年第 1 號公布《電子煙管理辦法》,自 5 月 1 日起施行。4 月 13 日的問答說,全文六章、45 條。第二十六條的口味禁令已另寫,見 5 月 1 日的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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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具的定義裡有加熱卷煙煙具,加熱卷煙產品是另一條
第三條說,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第四十條把煙具寫成包括電子煙煙具、加熱卷煙煙具和用於其他新型煙草製品的煙具。第四十三條則寫,加熱卷煙納入卷煙管理。問答補充:當時沒有批准加熱卷煙在境內上市銷售。煙具定義裡出現加熱卷煙煙具,不能讀成加熱卷煙產品按電子煙銷售。
第八條要求設立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未取得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核准登記。同一條第二款:上述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報經審查同意。辦法這一句沒有寫「境內外」。4 月 13 日的問答把這項前置審查寫成涵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見 當天的問答。
平台以外的網絡銷售、自動售貨機和推介展會
第十九條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未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上市銷售。第二十條:產品生產企業和品牌持有企業通過平台賣給批發企業;零售主體向當地批發企業購進,並不得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產品。第二十一條:禁止舉辦各種形式推介電子煙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第二十二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難以判明年齡的應當要求出示身分證件。第二十三條:禁止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方式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通過該辦法規定的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資訊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
品牌持有企業申請生產企業許可證,要具備資金、產業政策和其他條件,並提交委託經營協議;辦法沒有把「技術和設備條件」列進這一句。委託生產時,品牌持有企業對受託產品的質量負責。第三十三條:不在境內銷售、僅供出口的產品,應當符合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目的地沒有相關要求的,應當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學校周邊不得設置銷售網點,寫在第十八條。零售點的數量和不予許可的年限,在 4 月 15 日的指導意見,見 零售點佈局。
常見問題
- 3 月 11 日辦法已經生效了嗎?沒有。3 月 11 日是公布日。第四十五條寫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加熱卷煙煙具是按卷煙賣嗎?第四十條把加熱卷煙煙具列在煙具定義裡。第四十三條寫的是加熱卷煙納入卷煙管理。兩句不是同一句。
- 自動售貨機和展會是第二十六條的口味禁令嗎?不是。自動售貨機和平台以外的網絡銷售在第二十三條。推介產品的展會、論壇、博覽會在第二十一條。口味在第二十六條。
- 上市審查已經寫明包括境外上市嗎?辦法第八條寫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當事先審查,沒有「境內外」三個字。4 月 13 日的問答寫成境內外。
結語
3 月 11 日公布、5 月 1 日施行的辦法,除了口味,還寫了平台以外不得用資訊網絡銷售、不得用自動售貨機,以及不得辦推介產品的展會。加熱卷煙產品和加熱卷煙煙具分屬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