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2 日進出口細則:出口包裝標受託企業的許可證編號

國煙法〔2022〕125 號《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細則》,落款 2022 年 10 月 12 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商務部全球法規網把發布日和實施日都標成 10 月 12 日,來源寫國家煙草專賣局網站。細則共五章、27 條。

目錄(4)

2022 年的出口規模裡沒有核定產能

第十一條寫,相關生產企業應在核定的許可範圍和出口生產規模內,生產用於出口的產品及原料。超出核定出口生產規模的境外訂單,在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備案程序後,可組織相關生產銷售。這一句沒有「核定產能」,也沒有「備案核實」。6 月 11 日把第十一條改成許可範圍、核定產能和核定出口生產規模,品牌持有企業不含產能那一項;超出出口規模的訂單,要履行程序並經備案核實後才可生產銷售,見 6 月 11 日的修改。

第十二條另寫:出口報關後 30 日內,在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備案。9 月 28 日的通知只寫從事出口業務應當備案,沒有這 30 日,見 國煙辦〔2022〕118 號。第十四條要求出口產品的盒、箱包裝標註相關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委託加工的,標註受託生產企業的許可證編號。

進口產品要先審評,盒箱要寫僅限境內銷售

進口產品應賣給持有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專賣局批准開展進口產品批發業務的企業,雙方通過交易管理平台成交。零售主體向這種進口批發企業購進,也走平台。代工企業購進進口霧化物用於生產的,視同產品生產企業管理。細則施行後的首次進口前,品牌持有者或其委託代理機構要按辦法申請技術審評。在境內銷售的進口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並使用在中國核准註冊的商標。盒、箱包裝上應標註「僅限中國境內銷售」,並符合追溯制度,見 追溯細則。

第十九條重申禁止外商投資電子煙的批發、零售。4 月的政策措施寫的是「電子煙產品」的批發、零售,見 政策措施。第二十三條是另一句:禁止境外服務提供者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電子煙的批發、零售、進出口。生產領域的外商投資仍是審批,不是這兩句裡的禁止。第十五條要求從事進出口業務的企業,每年 3 月末前報送上年度進出口數據。

常見問題

  • 10 月 12 日已經把出口產能寫進第十一條了嗎?沒有。2022 年文本是許可範圍和出口生產規模。核定產能,以及備案核實之後才可生產,是 2026 年 6 月 11 日的修改。
  • 出口備案的 30 日從下單那天起算嗎?第十二條寫的是出口報關後 30 日內。不是訂單日期。
  • 「僅限中國境內銷售」印在出口包裝上嗎?第十條把這句寫在進口產品的盒、箱包裝上。出口包裝第十四條寫的是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 境外服務提供者可以只做進口、不做零售嗎?第二十三條禁止的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電子煙的批發、零售、進出口。進出口在這一句裡,不是零售的例外。

結語

10 月 12 日的進出口細則把出口限制寫成許可範圍和出口生產規模,報關後 30 日內備案。進口產品的盒、箱要標「僅限中國境內銷售」。核定產能是後來改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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