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6 日上市前置審查:意見函有效 12 個月
2022 年 4 月 26 日,第一財經轉載《關於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進行前置審查的實施細則》,來源寫國家煙草專賣局。第十七條寫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第八條只要求事先審查,沒有寫期限,見 管理辦法。4 月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建立的是境內外前置審查這項制度,見 政策措施。天數和意見函有效期在這份實施細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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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報表裡有持證企業,上市主體也要審查
適用對象是境內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擬在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電子煙有關企業。細則列了三類:擬上市主體已經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包括產品生產、代工、品牌持有、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企業;擬上市主體自己沒有許可證,但合併報表範圍內有企業已經取得;以及專賣主管部門認定的電子煙有關企業。審查通過之後,才可履行後續發行上市程序。審查不表示對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判斷或保證。
申請通過政府網站提交,並現場遞交或郵寄紙質材料,電子件與書面件一致。收到申請後 5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並告知理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10 個工作日內可以補交一次;仍不符合或放棄補交的,退回申請,6 個月後才可再申請。通過的,出具前置審查意見函,有效期 12 個月。未通過的,自作出意見之日起 6 個月後才可再申請。
虛假材料是 36 個月,北京證券交易所走同一份細則
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以欺騙手段騙取通過,以不正當手段干擾審查,或者簽字、蓋章係偽造或變造的,終止審查,並在 36 個月內不受理該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36 個月和前面的 6 個月不是同一句。
沒有提出申請,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定需要前置審查意見的,也按本細則執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按本細則執行。其他新型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常見問題
- 上市主體自己沒有許可證,就可以不審查嗎?不可以。第三條第二項寫,合併報表範圍內有企業已取得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擬上市主體也屬於電子煙有關企業。
- 意見函可以一直用到上市完成嗎?第十條寫意見函有效期 12 個月。細則沒有寫期滿自動順延。
- 材料退回之後多久能再交?補交仍不符合或放棄補交而退回的,是 6 個月後。審查未通過,也是 6 個月後。虛假材料或干擾審查,是 36 個月內不受理。
- 這份審查等於推薦這家公司的股票嗎?第五條寫,前置審查不表明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結語
4 月 26 日的實施細則把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的前置審查寫成必須先通過,意見函有效 12 個月。合併報表裡有持證企業的,上市主體同樣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