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第 10/2026 號法律:出入境罰款 1 萬澳門元,管有禁令 7 月 1 日才生效
澳門第 10/2026 號法律修改第 5/2011 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立法會 2026 年 7 月 21 日通過,7 月 22 日簽署,7 月 27 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30 期第一組。法律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但有兩段較晚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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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日期不是同一天
2027 年 1 月 1 日是法律的一般生效日。禁止在供集體使用的地方消費或管有電子煙,以及對應的處罰,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產生效力。標準化包裝和擴大警示標籤,自 2028 年 7 月 1 日起產生效力。條文寫,煙草製品獨立包裝兩個最大表面的式樣至少各佔 85%;雪茄及小雪茄至少各佔 70%。這段包裝規定不要提前到 2027 年 1 月。
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電子煙、草本煙、水煙壺、供口服或鼻吸的煙草製品,以及尼古丁製品。第二款寫明,這項禁止包括攜帶該等產品進出澳門。政府 7 月 21 日的說明寫,電子煙的製造、流通和攜帶出入境是現有禁止;這次把自然人攜帶新興吸煙產品出入境的罰款,由澳門元 4,000 元提高到 10,000 元。同一說明把尼古丁袋、草本煙和水煙壺的製造、流通和攜帶出入境寫進禁止。
10,000 元對應的是自然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在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地點,以及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管有電子煙,自然人是澳門元 1,500 元,私人場所的所有人、法人或等同實體是 20,000 元。私人實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是 20,000 元至 200,000 元。公共場所管有,不是 10,000 元那一檔。
法律對尼古丁製品的定義是:含有尼古丁、不含煙草,並旨在以吸吮、咀嚼或口含方式口服,或供鼻吸。已依法獲准在澳門流通的藥物,以及用於藥物研發製造、科學研究或實驗室分析檢測的原料或化學品,不在這個定義裡。
常見問題
- 2027 年 1 月 1 日是全部條款都生效嗎?不是。集體場所消費或管有電子煙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產生效力。標準化包裝和警示標籤自 2028 年 7 月 1 日起產生效力。
- 公共場所管有電子煙就是罰 10,000 元嗎?不是。10,000 元是自然人攜帶第十五條所列產品出入境。集體場所管有電子煙,自然人是 1,500 元。
- 電子煙出入境是這次才禁止的嗎?政府說明寫,製造、流通和攜帶電子煙出入境是現有禁止。這次提高罰款,並把尼古丁袋、草本煙和水煙壺納入製造、流通和攜帶禁止。
- 尼古丁袋和口服藥物是同一條嗎?不是。定義排除已依法獲准流通的藥物,以及科研和實驗室用的原料或化學品。
結語
第 10/2026 號法律把出入境罰款、集體場所管有,和包裝標示分成三個日期。10,000 元只對應自然人攜帶出入境,不能寫成公共場所管有的罰款。
尼古丁產品對健康有害,並可能成癮。本文不是產品推廣、投資、醫療或法律建議。未成年人不應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