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細則 10 月 1 日施行:分立、合併後要重新申領許可證

國煙辦〔2022〕104 號《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併、撤銷管理細則》,落款 2022 年 7 月 30 日。汨羅市煙草專賣局 9 月 16 日轉載。第二十六條寫,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目錄(4)

品牌持有企業不按技術和設備那一項申請設立

第七條的設立條件有四項: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場所、生產所需的技術和設備、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條件。申請設立品牌持有企業,要具備第一、第三、第四項,另加電子煙委託經營的相關條件。技術和設備是第二項,不在品牌持有企業這一句裡。許可細則後來也把技術和設備排除在品牌持有企業的許可條件之外,見 許可細則。

第三條所稱的相關生產企業,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煙具裡寫了電子煙煙具、加熱捲煙煙具,和其他新型煙草製品的煙具。這是企業範圍。加熱捲煙產品按捲煙管理,是辦法第四十三條,見 管理辦法。不能把煙具寫進設立範圍,讀成加熱捲煙可以按電子煙銷售。

分立、合併後重新申領,2022 年還沒有產能那一句

設立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省級專賣局申請,由省級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分立、合併、撤銷直接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受理之日起 20 日內作出決定,現場核查不計入期限;經批准可延長 10 日。材料不齊的,當場或 5 日內一次告知補正內容。期限按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辦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寫,分立、合併後應重新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6 月 11 日在這款後面加上:涉及投資、核定產能和生產規模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見 6 月 11 日的修改。2022 年這款已經要求重新申領,沒有產能和規模。

2024 年 7 月 12 日的投資細則寫明,設立電子煙企業、未獲許可的生產投資,以及新建工廠、分廠,不予批准,見 國煙法〔2024〕104 號。7 月 30 日細則裡的設立申請路徑,不是 2024 年以後仍可新設工廠的依據。外國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境內設立,第二十四條寫適用進出口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規定,見 進出口細則。

常見問題

  • 7 月 30 日和 10 月 1 日是同一天嗎?不是。通知落款 7 月 30 日。施行日是 10 月 1 日。汨羅頁面的 9 月 16 日是轉載日期。
  • 品牌持有企業設立時要提交技術和設備嗎?第七條沒有把第二項技術和設備放進品牌持有企業的條件。要的是資金和場所、產業政策、其他條件,以及委託經營的相關條件。
  • 2022 年分立之後可以不換許可證嗎?不可以。第二十二條已經要求重新申領生產企業許可證。產能和生產規模是 2026 年 6 月 11 日加進去的。
  • 這份細則現在還能用來新設一家工廠嗎?2024 年 7 月 12 日的投資細則寫,設立電子煙企業和新建工廠、分廠不予批准。申請路徑和准予設立不是同一句。

結語

這份細則 10 月 1 日施行。分立、合併後要重新申領許可證,2022 年的文本還沒有產能和規模。新設工廠在 2024 年的投資細則裡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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